近期很多人咨询小编,我不是商业用途,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而直接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吗?小编告诉你著作权法中还真有一个词语可以用来解释它,那就是“合理使用”,但是合理使用也是有一定限制的,下面小编就带你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合理使用。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未向其支付报酬,也可以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使用只要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权益,未经许可的使用者就得以免责。这种使用在著作权法上叫做“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垄断性的一种限制。我们可以从中归纳出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标准”,即:
(1)特殊情况下;
(2)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
(3)不会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那刚才提到的特殊情况指的是什么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注意:满足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但凡不符合以上情况的,无论是否商用,一律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都属于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