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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非遗项目“香云纱”虚假宣传案二审有果

作者: 时间:2023-05-05 浏览次数:1533 关闭关闭

  4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对一起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香云纱”真丝绸面料虚假宣传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冼某上诉请求。

  传统工艺“香云纱”以莨纱真丝绸面料为原料,利用纯天然植物染料染色制成,入选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冼某是一家传统工艺“香云纱”的经营者,其发现成艺晒莨厂等行业经营者在生产、销售、宣传中,将用莨绸制成的产品宣传为“香云纱”。冼某认为,“香云纱”特指莨纱,突破传统工艺把莨绸当作“香云纱”的做法是不尊重传统的虚假宣传行为。

  冼某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成艺晒莨厂等行业经营者公开道歉、停止侵权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佛山中院一审审理认为,成艺晒莨厂等行业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判决驳回冼某的诉讼请求。冼某不服原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质量标准,“香云纱”产品既包括茛纱,也包括莨绸。成艺晒莨厂等行业经营者把莨绸作为“香云纱”进行宣传,具有国家和地方质量标准为依据,虽然突破了传统工艺对“香云纱”的定义,但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意图,也未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亦不会由此得到不正当的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成艺晒莨厂等行业经营者为了保护、传承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产品,在坚持“香云纱”传统染整技艺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对产品进行创新的做法应予肯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该案二审主审法官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产品等案件时,要坚持保护、传承、弘扬并重的原则。在弘扬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的过程中,要允许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守正创新。如果市场主体的创新行为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宜轻易否定其正当性。要通过依法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法治环境。(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刘珊)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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